今年年初,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印刷行业、表面涂装(汽车制造业)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等3项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公告,标准实施日期定于2020年7月1日,与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 37822- 2019)执行日期为同一天。
据通知,湖北省新版《表面涂装(汽车制造业)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》延期执行,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。
此标准中提出了,“苯系物”和“非甲烷总烃”的特别排放限值控制要求,其指标限值与北京地标一致,属全国限值。
标准规定了湖北省表面涂装(汽车制造业)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控制和监测、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,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。
与其他省(市)标准相比,湖北省《表面涂装标准》主要具有以下特点:
一是考虑到湖北汽车行业分布及臭氧污染防治重点区域,标准中提出了”苯系物”和”非甲烷总烃”的特别排放限值控制要求,属全国严限值。特排限值具体执行时限、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,可满足全省不同区域对大气环境管理的差异化需求。
二是本标准充分结合国家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 GB 37822- -2019 ),对汽车制造业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提出了要求,进一步提升行业无组织管控水平。
三是针对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工序中VOCs产生量较大的罩光漆喷涂工序,系统性提出了尾气收集及尾气处理效率的指标要求(工艺尾气治理设施对非甲烷总烃的处理效率不低于90% ) , 为削减汽车行业VOCs排放明确相关条件。
允许排放浓度具体情况:苯要严于广东、天津、重庆、上海、江苏、河北、浙江、福建、陕西等省市现行地方标准,甲苯与二甲苯均严于广东、天津、重庆、河北、陕西等省市现行地方标准;苯系物严于广东、重庆、上海、浙江等省市现行地方标准;非甲烷总烃严于河北、浙江、福建等省现行地方标准。
据悉,本标准原定实施日期为今年7月1日,鉴于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影响,湖北省大部分汽车企业处于停产状态,相关企业VOCs治理设施/设备无法实施采购、相关设备无法按时到货安装。难以在本标准原定的实施日期7月1日前完成提标改造。考虑到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,为促进企业疫后复工复产,经省市场监管局、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,将本标准的实施时间延期至2021年1月1日。